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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4-09-18 19:36:36 点击量:

  1D2NM8举报人要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建立一个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当地环保局以当地已经有了一家相同企业为由不批复环评手续(2019年新修订的办法中提到取消了该类型企业限制数量)。呼和浩特市其他污染1.新城区已经有了一家相同企业不属实。经调查核实,新城区境内无汽车拆解企业。

  2.不批复环评手续属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明确,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工业项目(代码42)。按照《黄河内蒙古段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行动计划》(内环发〔2019〕155号)要求,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新城区境内唯一工业园区即科技城产业园,产业规划为科技研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报废机动车拆解不符合科技城产业园产业规划,故不予审批。

  部分属实1.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把审批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园区规划要求办理此类企业环评手续。

  2.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进行环评审批信息公示,准确合理答复群众及企业的咨询。

  已办结无2D2NM3海西路政务服务大厅东侧(橡胶厂院内),院内及周边2000多棵林木(直径45cm),被大量砍伐殆尽。呼和浩特市生态2022年3月28日,经区海西路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局、信访局、自然资源分局、区园林服务中心现场核查,海西路政务服务大厅橡胶厂院内及周边2000多棵林木(直径45cm),被大量砍伐殆尽情况基本属实。

  1.海西路政务服务大厅东侧内蒙古宏立达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及周边原有树木1253棵(直径45cm以上的16棵、直径45cm以下1214)。

  2.2022年3月18日,区海拉尔西路办事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同意砍伐、移植内蒙古宏立达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杨树、榆树的批复》,同意内蒙古宏立达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将直径45cm以下的43棵树木(枯病死5棵、紧靠墙体危及居民生活安全38棵)砍伐或移植其院内。

  3.内蒙古宏立达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至25日期间,砍伐149棵(直径45cm以下),其中32棵在审批范围内,117棵属私自砍伐。

  基本属实3月29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内蒙古宏立达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回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海西)城发先告字〔2022〕第004号):一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按照“砍一栽七”原则,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种相同种类、相近规格树木805棵,保证成活。三是并处以所伐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金额305400元。阶段性办结无3X2NM11.玉泉区小黑河镇班定营村村官擅自在村集体土地上私占滥建达八处房屋,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集体土地上挖沙、采沙、卖沙、肆意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破坏防洪渠道主干道,卖沙款据为己有。由于常年采沙,村里到处都是深水坑,导致多人掉入沙坑中身亡。2.村委会将500亩集体土地(草地)以荒地的名义承包给他人(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纵容包庇他人在承包地上建住宅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侵吞承包款。呼和浩特市生态2022年3月29日,区政府组织小黑河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玉泉分局、市林草局玉泉分局、市公安局玉泉分局进行了实地核查。具体如下:

  1.班定营村村官擅自在村集体土地上私占滥建达八处房屋,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不属实,举报所述八处房屋院落地类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区,所建房屋不涉及占用耕地。

  2.在集体土地上挖沙、采沙、卖沙、肆意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破坏防洪渠道主干道,卖沙款据为已有问题属实。班定营村村民云根后伙同王平、王利以改造土地名义占用班定营村村民耕地,在2011年10月从事非法采沙活动盈利。2019年6月25日,玉泉区人民法院因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云根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事判决书(〔2019〕内0104刑初479号)。2020年11月11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王利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事判决书(〔2020〕内0104刑初154号)。挖沙形成的沙坑(经度111.5703278;纬度40.7104705),位置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于2020年11月11日前,全面治理,恢复了现状。

  3.深水坑导致多人掉入沙坑中身亡问题不属实。调阅历年110指挥中心接警情况,未发现在玉泉区班定营村沙坑内发生人员身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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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村委会将500亩集体土地(草地)以荒地的名义承包给他人,纵容包庇他人在承包地上建住宅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侵吞承包款问题部分属实。500亩集体土地,实际测量面积为411.6391亩(农用地288.8085亩,建设用地37.062亩,未利用地85.7685亩)。其中166亩土地(耕地)在2017年6月由玉泉区班定营村委会承包给了村民王金武用于农业生产种植玉米;班定营村民坟地占地60亩(建设用地);5处违建房屋占地4.89亩,涉嫌占用耕地;剩余闲置。

  部分属实1.针对8处院落是否有手续进一步核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3.针对私自侵吞承包款问题,玉泉区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将2022年6月底之内出具结果。

  未办结无4D2NM3举报人反映2021年区生态环境局出文件,要求区攸攸板镇东棚村中泰物流大门口附近门脸房修理厂全部搬迁,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修理厂未搬迁。呼和浩特市其他污染2022年3月28日,区政府组织攸攸板镇、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进行实地核查,并查阅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2021年发文记录。情况如下:

  1.2021年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出具文件问题不属实。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执行《关于尽快清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涉污汽修门店的通知》(呼环委办发[2021]64号)文件,并未出具相关文件。

  2.中泰物流大门口附近门脸房个别修理厂未搬迁属实。现场核查,中泰物流大门口附近原有涉及产生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的汽车修理门店6家,其中2家已自行关闭搬迁、4家已转型为补胎、维修电路、销售配件及成品润滑油门店,其经营内容已不属于《关于尽快清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涉污汽修门店的通知》(呼环委办发[2021]64号)中明确的清理范围。

  部分属实1.在中泰物流门口显目位置,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张贴了宣传标语:禁止从事涉及污染的汽修作业,予以政策引导。

  2.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安排执法人员不定期巡查,发现有涉污行为的门店,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已办结无5D2NM1毕克齐镇小里堡村村委会占用村里耕地(约60亩)进行采砂活动,已经持续很多年。2020年仍在偷采,2021年受举报后已经停止采砂,但沙坑还在,约有十几层楼房深。呼和浩特市生态1.毕克齐镇小里堡村持续多年采沙,行成沙坑属实。该沙坑位于土左旗毕克齐镇小里堡村北,面积约73.9亩,土地权属为下十里坡村集体土地15亩、4户村民土地5.5亩,小里堡村集体土地4.4亩、6户村民46亩、坟地3亩。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涉地面积地类为耕地66.3亩、林地2.8亩,草地4.8亩。通过调取历年卫星影像图比对及经当地核实,2009-2015年,由于修建110国道、呼准鄂铁路、G6高速公路需砂石料,周边村民受利益驱使私挖盗采出售给工地形成该沙坑。

  2.毕克齐镇小里堡村村委会占用村里耕地(约60亩)进行采砂活动不属实。2015年3月24日、2015年4月8日,原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对擅自挖沙的当事人王某(本村村民)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行政处罚0.2万元。针对该区域内的持续不断采砂活动,导致损害生态环境、土地破坏的情况,2018-2019年间,市纪委、旗纪委已经对旗自然资源局、原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小里堡村等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以及属地管理责任的8名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了纪律处分。经旗公安局对小里堡村委会进行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村委会组织毁损土地挖沙。小里堡村民王某甲、王某乙(系王某甲父亲,已故)有重大私挖乱采嫌疑。

  3.2021年受举报后已经停止采砂,但沙坑还在,约有十几层楼房深问题部分属实。该沙坑平均深度约9.5米,2021年9月,毕克齐镇对沙坑进行围封并设立警示牌。

  基本属实1.土左旗纪委监委对案件侦查办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的公职人员、负有属地、监管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立案审查,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2.2022年3月29日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损毁鉴定,土左旗公安局已对小里堡村村民王某甲启动立案程序。

  4.按照快速处置、立行立改的原则,土左旗将按照程序立即调整沙坑整治方案,采取坑底平整,垫坡,植被恢复的方式进行治理。预计于6月30日前完成。

  未办结无6D2NM1年,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现任村书记在村民耕地上挖土方(约3米深),破坏村民耕地500多亩。包头市其他污染现场核查情况:京包客专601公里+900米至605公里+500米铁路路段位于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境内。2018年区域普降暴雨,上游马留沟等4条山洪沟暴发洪水,因洪水不能顺利排入朱尔圪岱滞洪区,积水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威胁铁路运行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于2018年12月29日函告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关于协调解决积水浸泡铁路桥问题的函》,请当地人民政府消除此处重大安全隐患,维护铁路安全与秩序,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向东河区人民政府下达《检察建议书》。包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72)号文件明确了东河区政府牵头负责解决京包客专铁路东河段路基积水治理工程,并尽快租赁土地进行施工,2021年7月6日,包头市东河区农牧局租用黑麻板原煤场闲置土地约385.9亩,实施朱尔圪岱滞洪区清淤清表工程,并建防洪堤坝,消除威胁铁路重大安全隐患,2021年6月开始施工建设。租赁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此项工程的实施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查建议和市、区两级政府部署安排开展的,不存在黑麻板村现任书记在村民耕地上挖土方(约3米深),破坏村民耕地500多亩问题。不属实无已办结无7D2NM9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九峰山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土右旗北控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实际为一家公司),从进水粗格栅抽取污水直排周边农田(向日葵农地)和河流(不知名字),进出口在线监测造假,实际不达标,自动数采仪运维商造假。包头市水1.关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九峰山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土右旗北控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实际为一家公司),进出口在线监测造假,实际不达标,自动数采仪运维商造假。”的问题与3月26日交办编号D2NM5信访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反映问题不属实。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5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

  2.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从进水粗格栅抽取污水直排周边农田(向日葵农地)和河流(不知名字)”问题调查情况不属实,但污水处理厂西侧有一处积水属实。

  3.通过现场核查,发现污水处理厂外西侧有一处积水。检查两座污水处理厂粗格栅泵站,粗格栅与细格栅管道连接之间无旁通管路,进水粗格栅车间为全封闭车间,厂界无通向厂外的排水管路,不具备污水外排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调取厂区近20日视频监控,未发现污水外排现象。关于厂区西侧荒地积水原因,一部分为周边农田漫灌溢水,一部分为近期污水处理厂西侧一处污水管道检查井破损外溢的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周边未发现河流,不存在污水直排河流的问题。

  部分属实今后将进一步深入核查,深入调查,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污水直排方面,为防止污水外溢扩散,土右旗第一时间在西侧积水区域周边设置了围堰,并责成旗住建局及时组织人力机械对外溢积存污水进行抽取处理,预计4月13日前完成。待积水排除后,及时对破损检查井进行维修。在线监测方面,目前企业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安装、水质采样管使用、分析仪比对频次不够等问题均已完成整改。为进一步防止企业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生态环境土右分局将持续关注在线监测弄虚作假,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检查。并结合非现场监督管理平台异常情况数据推送情况,及时、严格对各项异常、超标数据进行现场核查。不断增加定期和突击检查频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达标排放。同时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比对、标定,定期巡检维护,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和设备正常运行。未办结无8D2NM3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村民在集体果园上开挖多个深坑采土石方(位于110国道、京藏高速公路、京包铁路的路边)。同时将煤矸石、包头铝厂的工业垃圾填入深坑。包头市土壤1.群众反映的第一个问题“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村民在集体果园上开挖多个深坑采土石方(位于110国道、京藏高速、京包铁路的路边)”问题部分属实。砂坑地点位于东河区黑麻板村北山坡下,110国道收费站西北(中心点坐标:y524835.034,x4494084.270),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修建G6、110等过境公路取土石方形成的历史遗留砂坑。该区域由沙尔沁镇牵头制定了《黑麻板生态修复措施》,并委托编制了《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沙坑生态修复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按照设计规范进行了植被恢复。经调查,该处无集体果园,故不存在村民在集体果园上开挖多个深坑采土石方问题。

  2.群众反映的第二个问题“将煤矸石、包头铝厂的工业垃圾填入深坑”,部分属实。经了解,2014年7月,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通告》、《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行煤炭市场综合整治的公告》的整治要求,需要对堆存的煤矸石进行清理,原东河煤炭产业园区管理中心在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110国道北选择修建G6、110等过境公路取土石方形成的废弃沙坑作为回填场地,将清理的煤矸石回填至废弃沙坑,在开展回填工作时未对固废回填土坑进行可行性论证。群众反映“将包头铝厂工业垃圾填入深坑”,经核实不属实,包头铝厂(现包铝公司)产生的工业固废均由第三方公司进行综合利用,不存在工业垃圾填入深坑问题。

  部分属实东河区将委托专业机构针对该区域回填问题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完成环境评估,根据评估和调查结论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未办结无9D2NM31.1994年至2010年期间,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原村书记挖取村内的土石方卖给高速公路施工队、110国道施工队、京包铁路施工队,大约有几十万方,后将煤矸石填入取土坑,该取土坑位于沙尔沁镇黑麻板村东110国道路北。2.该原村书记将包头铝厂的工业垃圾填入沙尔沁镇黑麻板村取土坑,后用土掩埋,栽了树苗,该取土坑位于该村村民果园内。包头市土壤1.群众反映的第一个问题“1994年至2010年期间,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原村书记挖取村内的土石方卖给高速公路施工队、110国道施工队、京包铁路施工队,大约有几十万方”,经核查不属实。一是经东河区纪委监委对原沙尔沁镇黑麻板村原村书记马根调查(详情见支撑材料),不存在挖取村内的土石方卖给高速公路施工队、110国道施工队、京包铁路施工队的问题。群众反映的“后将煤矸石填入取土坑,该取土坑位于沙尔沁镇黑麻板村东110国道北”基本属实。砂坑地点位于东河区黑麻板村北山坡下,110国道收费站西北(中心点坐标:y524835.034,x4494084.270)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G6、110等过境公路取土石方历史形成的遗留砂坑,该区域由沙尔沁镇牵头制定了《黑麻板生态修复措施》、《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沙坑生态修复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按照设计规范进行了植被恢复。二是原东河煤炭产业园区管理中心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通告》、《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行煤炭市场综合整治的公告》的整治要求,在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110国道北选择该处废弃沙坑进行回填,由于此处常年雨水积存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故将清理的煤泥、煤矸石回填至废弃沙坑,目前正在开展固废回填土坑的可行性论证。

  2.群众反映的第二个问题“该原村书记将包头铝厂的工业垃圾填入沙尔沁镇黑麻板村取土坑,后用土掩埋,栽了树苗,该取土坑位于该村村民果园内。”不属实。一是取土坑所在位置不在果园内。二是不存在原村书记将包头铝厂的工业垃圾填入沙尔沁镇黑麻板村取土坑,后用土掩埋,栽种树苗的情况。经了解,包头铝厂(现包铝公司)产生的工业固废交由第三方公司进行综合利用。

  部分属实东河区将委托专业机构针对该区域回填问题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完成环境评估,根据评估和调查结论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未办结无

  10D2NM21.举报人土地于2018年被批退耕还林,2019年开始不让种地,至今没有补偿。

  2.举报人退耕地2020年起被别人复耕,举报人毫不知情,且复耕土地面积超过了文件要求。

  1.举报问题中“2018年被批退耕还林,2019年开始不让种地,至今没有补偿”内容不属实。举报问题中所提及土地位于维纳河林场,2014年1月1日维纳河林场与牙克石市金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徐某)签订《鄂温克旗维纳河林场职工工资田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13100亩,合同为5年,终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期间徐某在维纳河林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3778亩地块转包给铁某,至2016年末结束。2017至2018年该3778亩地块由徐某实际耕种。2019年徐某未与维纳河林场续签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合同。该地块维纳河林场未向外租赁,2019年撂荒一年。因鄂温克旗从未在该地块落实任何补偿性政策的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该地块不涉及补偿事宜。

  2.举报问题中“2020年起被别人复耕”内容不属实。2020年开展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工作时,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3778亩地块中1843亩为在册耕地,为落实制止耕地“非农化”政策,2020年维纳河林场将1843亩地块发包给牙克石免渡河镇山水保护技术服务部耕种,合同期为一年。2021年维纳河自然保护区发现在册耕地的1843亩地块中有643亩位于保护区范围内,因此将643亩地块自然恢复。其余1200亩2021年与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晨阳农牧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一年。因此,举报问题中所谓的“2020年起被别人复耕”确实存在,但与举报人已无关联,“举报人退耕地2020年起被别人复耕”不属实。

  3.举报问题中“复耕土地面积超过了文件要求”内容不属实。鄂温克旗林草局未印发任何关于该地块复耕土地相关文件。

  4.举报问题中“举报人不知情”内容不属实。该地块除上述租赁协议外,未与其他人签订任何协议,与其他人无权利义务关系。

  不属实无已办结无11D2NM8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新发村新发街铁东办事处河道开化水溢出堵了胡同口。村民生活垃圾无处安放,味道刺鼻。呼伦贝尔市土壤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新发街河道开化水溢出堵胡同口”内容属实。经查,群众反映问题的地点位于铁东街道办事处铁东村新发组建材路新发排洪沟附近的过水路面,排洪沟为天然山洪沟,由于近年来上游阿扎铁路隧道排水汇入新发排洪沟,一年四季少量流水不断,特别是每到冬季,由于事发地为过水路面,车辆流动形成大量堰流水,随淌随冻,冰面不断增高。春季冰面融化时由于周边地势高低不平,开化水无法全部有序排出,造成部分开化水溢出,给周边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为解决此问题,铁东街道办事处每年都开凿冰面疏引堰流水,并于2021年在该处上游400米处新建便民铁桥一座,用以解决冬季及汛期车辆及群众出行问题,同时对排洪沟两侧进行了垫高封堵衬砌,但由于春季开化流水较多,造成群众出行不便。

  2.关于“村民生活垃圾无处安放,味道刺鼻”内容部分属实。经查,该区域100米范围内有2处垃圾集中转运点,不存在村民生活垃圾无处安放问题。但存在个别群众为了方便,就近随意丢弃垃圾现象,时间一长,确有刺鼻味道。

  部分属实1.2022年3月27日,收到群众举报后,铁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快了除冰清堵工作进度,截至3月28日晚,所有积水已全部疏导干净,过水路面两头围堵冰块也已全部清理完毕。

  2.2022年3月27日,收到群众举报后,铁东街道办事处组织30余人,出动铲车2台、翻斗垃圾清运车2台、挖掘机1台,对辖区内卫生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对冬季积存的生活垃圾以及村民随意丢弃的垃圾进行清理。截至3月30日,已完成包括新发排洪沟在内的全部垃圾点及村民随意丢弃垃圾的清运工作。并在建材路过水路面附近增设了1处垃圾集中存储转运点。为解决群众随意丢弃垃圾问题,铁东街道办事处通过设立警示牌、入户宣传及巡查监管等措施对随意丢弃垃圾行为进行宣传教育、治理。以上环境信访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形成长效机制,杜绝该问题反弹。

  已办结无12D2NM3年开始,呼伦贝尔市莫旗巴彦乡清泉村的山、土地、河套地被私人逐年违法开发,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反映未果,当地政府部门不作为。呼伦贝尔市生态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2013年以来莫旗巴彦乡清泉村的山、土地、河套地被私人逐年违法开发”内容部分属实。经查,清泉村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开垦草地林地等破坏生态的现象,根据实地踏查,于2013年、2014年破坏生态违法开垦的草地林地已经完成清退并恢复植被,现已完成整治整改工作。关于河套地违法开发问题不属实,2013年以来,莫旗水利局未收到过涉及此事项的举报线索。巴彦乡清泉村北侧河流为甘河,2019年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清泉村东侧河流为巴尔嘎力河,2020年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两河道为自然状态。通过3月28日至30日实地踏查,目前该村山、土地、河套及草地不存在违法开发利用情况。

  2.“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应未果,当地政府部门不作为”内容不属实。经梳理,该村自2013年以来因为破坏生态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至4个月的有李某、刘某等5人,且破坏生态地块已恢复植被。

  部分属实2016年以来,莫旗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整治力度,实施已垦林地整改退耕还林还湿自然恢复工作,强化生态环境的依法治理,编制了《莫旗2016—2020年退耕还林还湿实施方案(试行)》及各年度细化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稳步推进实施。巴彦乡政府在2016年至2020年间,累计退耕还林还湿还草44047.882亩,2021年林草专项整治清退面积12428.25亩,六年累计清退违法开垦草原林地面积为56477.082亩。同时,坚持退耕与保护相结合,多措并举,采取“退、还、打、管”等措施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对退耕地块加强管护。2016年以来,清泉村退耕恢复植被面积为3868.84亩,采取“退管并重”原则,对退耕地块强化管护措施,确保生态建设成效。已办结无13D2NM3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在哈达图五队、十一队的草原上盖牛舍,2015年至今一直荒废,破坏草原。呼伦贝尔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现场确有未完工在建棚舍,为呼伦贝尔特伦牧业有限公司私有资产,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此状态并未违规;项目所需相关手续完备,不存在违法破坏草原行为。

  1.投诉人所反映“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在哈达图五队、十一队的草原上盖牛舍,2015年至今一直荒废”内容属实。2015年为提倡人畜分离,呼伦贝尔市农垦集团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呼伦贝尔特伦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实施哈达图农牧场六一现代化奶牛牧场建设项目和哈达图农牧场九五现代化奶牛牧场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牛舍,于2016年5月开工,后因经营不善、、债务、涉法涉诉等原因,项目停建并闲置至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投诉人所反映“破坏草原”内容不属实。经查,哈达图农牧场六一现代化奶牛牧场建设项目位于投诉人所述的哈达图五队,用地面积为678.75亩;哈达图农牧场九五现代化奶牛牧场建设项目位于投诉人所述的哈达图十一队,用地面积为198亩。两个项目已于2015年8月20日由陈巴尔虎旗农牧业局批准,批准文号分别为陈农牧发〔2015〕139号、陈农牧发〔2015〕140号;于2015年9月8日在陈巴尔虎旗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备案号分别为陈国土备字〔2015〕06号、陈国土备字〔2015〕07号;于2016年4月取得《关于呼伦贝尔特伦牧业有限公司在六一建设现代化奶牛牧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陈环审报书字〔2016〕4号)、《关于呼伦贝尔特伦牧业有限公司在九五建设现代化奶牛牧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陈环审报书字〔2016〕3号)。两个项目用地、环保等手续齐全,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存在资源浪费,并未对周边草原造成破坏。

  部分属实两处奶牛牧场现因涉法涉诉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正处于拍卖过程中。下一步将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涉法涉诉问题,明确产权,盘活两个项目,消除不良影响。阶段性办结无14D2NM2兴安盟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镇海力斯台嘎查巴日嘎斯塔村建尾矿非法占用举报人4亩草场。兴安盟生态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虽然不存在“内蒙古建伟矿业非法占用举报人4亩草场”的问题,但是在2022年2月20日至23日例行检查中发现该矿涉嫌超占国有林地0.6422公顷。部分属实针对内蒙古建伟矿业阿尔本格勒水泥用大理岩矿涉嫌超占林地问题,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组织公安机关对涉嫌超占国有林地案件加快侦办,依法依规处理,于5月2日前查处完毕。二是在5月31日前完成春季造林植被恢复任务。三是安排自然资源局等涉矿监管部门全面加强全旗矿山常态化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阶段性办结无15D2NM4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淖尔苏木巴彦淖尔嘎查10000多亩集体草场,2009年至2010年种植锦鸡儿,2011年种植沙柳,2013年种植紫花苜蓿,2020年建设光伏项目,均未给牧民任何补偿。兴安盟生态1.反映“2009年至2010年种植锦鸡儿,2011年种植沙柳,均未给牧民任何补偿”内容不属实。2009年至2010年巴彦淖尔嘎查未实施过锦鸡儿种植项目,2011年未实施过沙柳种植项目。2015年春季,旗林草局在巴彦淖尔苏木巴彦淖尔嘎查实施锦鸡儿造林项目1800亩,涉及资金36万元,2016年已全部拨付到施工单位,由于此项目为防沙固沙生态治理项目,不需征占嘎查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产权未发生变化,仍为集体所有,因此不涉及农牧民补偿。

  2.反映“2013年种植紫花苜蓿,均未给牧民任何补偿”内容不属实。2013年,旗农科局(当时承担草原监督管理职能)在巴彦淖尔苏木巴彦淖尔嘎查实施“2012年度退牧还草工程人工种草项目”种植紫花苜蓿共计6705亩,并于当年完成验收。按照国家牧草良种补贴每亩50元的标准,于2014年3月通过“一卡通”形式为巴彦淖尔嘎查415户农牧户发放补贴资金共计33.525万元。

  3.反映“2020年建设光伏项目,均未给牧民任何补偿”部分属实,不存在未给农牧民任何补偿情况,但存在补偿资金按流程未全部拨放完成的情况。2020年9月,经巴彦淖尔苏木巴彦淖尔嘎查“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巴彦淖尔苏木巴彦淖尔嘎查村民委员会与华能扎赉特旗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能)签订了《华能“风光储”一体化治沙100MW光伏发电站项目土地承包协议书》和《华能“风光储”一体化治沙100MW光伏发电站项目土地承包补充协议书》,并开工建设,2021年5月项目全部完工。该项目在巴彦淖尔嘎查总占地面积3300亩,该地块通过实地核查并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明确土地类型为沙地,征地补偿协议期限为25年(2020年9月14日至2045年9月13日),承包费用标准为130元/亩/年,补偿款共计1072.5万元,2020年9月23日、10月22日和11月23日分三批次发放到户1059.936万元,涉及嘎查村民220户、732人口,人均1.448万元。为防止出现不在嘎查的农户遗漏补偿情况发生,巴彦淖尔苏木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站将11.1160万元作为备用补偿款暂存于巴彦淖尔嘎查账户。

  主体工程完工后,华能开始核算塔基、电缆分支箱永久占地面积以及施工碾压临时占地面积。其中,塔基永久占地面积为2.59亩(每亩一次性补偿标准为0.886万元),共计2.296397万元,企业于2020年11月与巴彦淖尔嘎查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拨付补偿资金到巴彦淖尔苏木人民政府经管站账户。施工碾压临时占地面积为200.22亩(每亩一次性补偿标准为0.03万元),共计6.006682万元,电缆分支箱永久占地面积为0.034亩(每亩一次性补偿标准为0.886万元),共计0.030127万元,上述两项补偿款共计6.036809万元,企业于2021年5月与巴彦淖尔嘎查再次签订了《补偿协议》,于2022年3月29日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了巴彦淖尔苏木经管站账户。

  部分属实2022年4月2日,按照补偿款分配方案,巴彦淖尔苏木已将预留备用补偿款、塔基永久占地、施工碾压临时占地以及电缆分支箱永久占地补偿款共计19.449206万元全部拨付到了嘎查群众账户。已办结无16D2NM5巴彦毛都村村主任于2021年8月初将绿化树挖走,并在该绿化地上建设牛棚,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得到解决。通辽市生态经调查核实,该案件投诉人为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巴彦毛都嘎查村民包某,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巴彦毛都村村主任于2021年8月初将绿化树挖走”情况不属实。经过调查核实,2016年,巴彦毛都村组织实施村屯绿化,其中,村主任孟某家后街道旁栽植了4丛丁香树(每丛5棵,共20棵),但因孟某将家中生活垃圾堆放在了栽植区,致使树木无法浇灌,造成丁香树死亡。2021年9月,孟某在死亡的丁香树根旁补植了4棵锦绣海棠,新补植的锦绣海棠均已成活。没有发现巴彦毛都村村主任于2021年8月初将绿化树挖走的情况,但存在其过失造成绿化树木死亡事实。

  2.群众反映的“在绿化地上建设牛棚”情况不属实。通过现场核实,孟某家的牛棚建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牛棚外墙与宅基地院墙为同一墙体,该墙体距离绿化带约50公分,符合村屯绿化要求。没有发现在绿化地上建设牛棚情况。

  3.群众反映的“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得到解决”问题,情况基本属实。经调查核实,该投诉人就上述问题先后到当地巴彦塔拉镇派出所和旗信访局反映情况。2021年9月6日,到巴彦塔拉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当日受理,随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于2021年10月11日办结,调查结果为“无违法犯罪事实”,在案件办结当天,由巴彦塔拉镇派出所教导员鲍某将办理结果向投诉人进行了电线日,举报人到旗信访局走访反映相关问题,当天旗信访局将信访问题及时转办,巴彦塔拉镇党委、政府接到信访案件后,立即组织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派出所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镇党委对孟某进行了约谈和批评,责令孟某个人4月30日前补植同等规格丁香树,并按照信访问题答复时限程序,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因举报人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情况时,信访办理时限未到,丁香树还未补植,问题未得到解决。

  部分属实针对巴彦塔拉镇巴彦毛都嘎查孟某需补植4丛丁香树问题,由巴彦塔拉镇党委书记李某牵头,巴彦塔拉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监督实施,孟某已于2022年4月2日补植了同等规格的丁香树,村委会对补植的林木做好管护工作。经与信访人沟通,对处理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旗林草部门和巴彦塔拉镇党委、政府进一步举一反三,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建立嘎查村绿化长效管护机制,严肃打击处理毁坏绿化树木行为。已办结根据调查情况,镇党委对孟某进行了约谈和批评,责令孟某个人4月30日前补植同等规格丁香树,并按照信访问题答复时限程序,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17D2NM1内蒙古仁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为仁中)备案项目跟实际生产项目不一致,备案项目为八千吨恩拉霉素,实际生产的是阿维菌素,阿维菌素是国家限制项目。通辽市其他污染3月29日,接到转办件后,奈曼旗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内蒙古仁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奈曼旗备案两个项目:一是年产8000吨恩拉霉素项目,于2019年1月备案(项目代码-27-03-000589),同年6月开工建设,2021年8月份开始设备调试,12月份开始试生产。二是年产400吨多杀菌素项目,于2020年11月备案(项目代码-41-03-038020),部分设备未安装,不具备投产条件。

  1.截至目前,内蒙古仁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只有恩拉霉素,产量为420吨,已全部销售。

  2.核实企业原料采购清单证实,玉米淀粉、酵母粉、碳酸钙、豆粉、蛋白粉等均为生产恩拉霉素所需原料,无生产阿维菌素必需的甲苯、甲醇等原料。

  18D2NM2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散都苏木朝阳堡村吐莫营子村安木其格牧场五分厂内的8000-10000亩湿地,在未审批未规划的情况下,大量放水造成举报人22亩耕地及15亩林地(约1400棵杨树)被淹没。通辽市生态经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督办组和科左后旗现场调查核实,此件与科左后旗第一批(编号:D2NM6)群众举报案件为同一信访案件,属重复举报,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属实。该地块实际为孟根达坝国有牧场阿木其格苇塘,总面积3068.14亩。根据科左后旗全域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显示,该地块不属于基本农田;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全部为天然牧草地;2010年全国湿地普查矢量图显示该地块不属于湿地;国土三调数据显示该地块包含1957.54亩沼泽草地、648.52亩天然牧草地、268.58亩水田、1.3亩其他林地及192.2亩沟渠等多种地类。其中268.58亩水田三调标注“未耕”,现场核查已弃耕。该地块由孟根达坝国有牧场负责管理,但存在监管不严、不到位问题。经过对2009年—2021年卫星遥感影像图逐年比对,2010年苇塘内开始出现开发痕迹,开发地块约1059.78亩,三调数据显示,其中有水田268.58亩、天然牧草地553.63亩、沟渠165.63亩、沼泽草地71.94亩。通过比对国土二调、三调数据,水田为新增面积。经甘旗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确认2010年苇塘内存在开发水田行为(现已弃耕),未经审批,未办理地类变更手续。国土三调和科左后旗全域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显示,其22亩口粮地为一般耕地。经自治区第二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科左后旗林草局、散都苏木工作人员调阅资料和信访人现场指认,确认其荒山荒地造林面积20亩,其中乔木林1.5亩,树种为杨树,活立木76株;剩余18.5亩林地未见杨树活立木、伐根及枯立木痕迹,虽有信访人提供的淹没林木局部地块照片,但由于照片没有具体时间和地点,无法证实。综上所述反映的“15亩林地(约1400棵杨树)被淹没”问题因时间久远无法查实。2015年后,信访人多次,科左后旗责成旗政法委、旗信访局、散都苏木党委多次与信访人沟通协商补偿事宜,引导信访人走司法途径解决,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期间,积极为信访人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先后为信访人解决临时救助等资金2.4万元,信访人领取补偿资金11万元;为其疏通排水渠道600米,修建跨县道涵洞一处,解决排水问题,22亩耕地已于2016年正常耕种。属实1.针对“未审批、未规划进行开发”,造成破坏草原问题,由政府副旗长、公安局长项国伟同志牵头,责成甘旗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旗林草局进一步核实情况,同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符合立案条件后由旗公安局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调查处理。2.对孟根达坝牧场相关责任人监管不严、履职不到位问题,由旗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戴成才同志牵头,纪检监察机关立即介入,于4月10日前完成调查处理。3.针对阿木其格苇塘内开发的约1059.78亩土地问题,国土三调显示为耕地的268.58亩水田,收回经营权,待国家对违法违规开垦草原形成的耕地处理政策明确后,再行处理;对于其他破坏的地块,由旗委常委、副旗长王海澜同志牵头,旗林草局负责,制定修复方案,进一步加强生态修复,于5月30日前完成整改。4.对于阿木其格苇塘内显示为沼泽草地的1957.54亩地块,责成旗林草局负责,积极向通辽市申报纳入市重点湿地名录。5.针对信访人反映的22亩口粮田被淹问题,已责成散都苏木党委政府与信访人再次沟通,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做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同时,进一步加强耕地管理,确保信访人22亩口粮地正常耕种;针对水淹的信访人18.5亩林地,由散都苏木政府负责进行栽植,并保证栽植成活率,于5月30日前完成。6.要求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场举一反三、化解积案,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未办结无19D2NM0家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郑某某在举报人口粮田上挖土卖钱(800多平方米、1米多深),现在无法耕种。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关于“家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郑某某在举报人口粮田上挖土卖钱(800多平方米、1米多深),现在无法耕种。”问题,经查该地块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村西(俗称:小锅盖地),系投诉人口粮田,坐标点东经4863192.94北纬40451215.15,通过国土二调、三调数据库查询,地类性质均为一般性耕地。该地块因气候干旱,2015年以来始终弃耕,被举报人郑某某于2016年春季取土外售。2022年3月28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委托赤峰明誉兴科技有限公司实地勘测,该地块土壤类型为砂质粉土,取土面积630.33平方米(合0.9455亩),深度0.94米,取土626.6立方米,现评估售卖价格为5.4元/立方米,总估值金额为3383.75元。

  基本属实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28日对郑某某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郑某某取土按总评估价格3383.75元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075.62元。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郑某某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对该地块进行治理,并于3月30日前恢复原状。2022年3月30日,经巴林左旗农牧局实地验收,该地块已恢复原状达到耕种条件。

  经林东镇政府调处化解,投诉人和郑某某于2022年3月28日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郑某某一次性补偿给信访投诉人20000元人民币,作为2016年至今的耕种损失补偿费用;此协议书达成一致后,双方不再因此事引发纠纷。现郑某某已于2022年3月28日将补偿款交付给投诉人,投诉人对治理结果表示认同。

  已办结无20D2NM81.2010-2011年期间赤峰市鑫亿铁矿破坏了举报人植被,2021年给了举报人补偿款却没恢复植被。

  2.2010年赤峰市鑫亿铁矿为了开采矿在举报人门前修建了一条道路,2010年至今砍伐了举报人松树及杨树400余棵。

  1.关于“2010-2011年期间赤峰市鑫亿铁矿破坏了举报人植被,2021年给了举报人补偿款却没恢复植被”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2010-2011年期间赤峰市鑫亿铁矿破坏了举报人植被”问题属实。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赤峰鑫亿矿业有限公司在西桥镇吉旺营子村柳条沟内开采含沙铁矿,建设施工过程中多次发生非法占地问题,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先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刑事判决、行政处罚。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第十批〔2016〕100号、第十四批〔2016〕146号、第三十批〔2016〕347号,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保督察群众举报问题受理编号D1CF7均受理了举报赤峰鑫亿矿业有限公司在西桥镇吉旺营子村柳条沟开采铁矿破坏林地问题,赤峰市林草局已于2020年8月6日对该问题确认销号(赤林草办函〔2020〕25号)。

  关于“2021年给了举报人补偿款却没恢复植被”问题不属实。举报人所述的补偿款为2021年5月8日由喀喇沁旗人民调解工作中心调节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补偿救助金22万元,其中,鑫亿矿业支付给举报人苗木违约金10万元、给予信访救助的补助资金现金12万元(其中喀喇沁旗公安局协调解决救助金5万元,喀喇沁旗信访局协调信访事件化解资金5万元,西桥镇人民政府救助资金2万元)。该补偿款不是赤峰鑫亿矿业有限公司破坏林地的补偿款。赤峰鑫亿矿业有限公司破坏的林地已恢复植被,林业和草原局于2018年6月4日出具恢复林地验收报告,确认已完成林地植被恢复。调查组实地核实林木长势良好,符合林地标准。

  2.关于“2010年赤峰市鑫亿铁矿为了开采矿在举报人门前修建了一条道路,2010年至今砍伐了举报人松树及杨树400余棵”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门前道路为原有村级老土路,在2016年“十个全覆盖”期间进行路面硬化,赤峰鑫亿矿业有限公司从未在举报人门前修路,且路面硬化不涉及林木采伐问题。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3月30日办结。已办结无21D2NM4林西县北街三小后侧有数家违规收废品以及非法拆解车辆个人企业,破坏耕地。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林西县北街三小后侧有数家违规收废品站,破坏耕地”核查情况。经实地核查,该问题属实。经调查,确定林西镇小学北侧区域为反映问题区域。该区域有废品收购站3处,且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地类性质为一般耕地。具体情况如下:林西县众联废品回收站,违法占用一般耕地6.39亩,其中房屋面积0.5亩,废品堆放面积5.89亩;林西县王雪再生资源回收部,违法占用一般耕地5.45亩,其中房屋面积0.35亩,废品堆放面积5.1亩;姜杰废旧塑料回收站,违法占用一般耕地2.45亩。

  2.关于“非法拆解车辆个人企业”核查情况。经实地核查,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王雪再生资源回收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通过现场走访和询问,该回收部主要收购周边汽车修理部维修后的残损零件和废旧轮胎。现场核查未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行为,也没有拆解所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不具备拆解和回收报废机动车资质,只是按营业许可进行废旧金属收购。

  部分属实处理情况: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于3处废品收费站所占一般耕地均未超10亩,3月30日,林西镇综合执法局对林西县众联废品回收站、姜杰废旧塑料回收站、王雪再生资源回收部违法占用耕地的承包权人进行了约谈,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正在积极恢复原状。2022年3月29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王雪再生资源回收部回收周边汽车修理部维修后的残损零部件时未及时履行登记手续,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训诫,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一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违法占用耕地建筑物拆除和堆放物清理。坚持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占用耕地排查整治。二是行业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废旧回收站点依法依规经营。

  阶段性办结无22D2NM6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岗子乡台子村万新龙场组重点公益林受到破坏。赤峰市生态关于“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岗子乡台子村万新龙场组重点公益林受到破坏。”问题不属实。岗子乡台子村万新龙场组(实为万兴隆场组)国家级公益林共8674亩,该地块公益林乔木以落叶松为主,灌木以山杏和虎榛子为主。

  接到投诉人举报后,松山区立即责成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林草、公安、岗子乡政府等相关人员召开信访案件研判会,成立专项调查工作组,于2022年3月28日至30日,对案件涉及的重点公益林(现为国家级公益林)地块进行现地核查。一是现场走访周边5户村民了解情况,对公益林是否有破坏情况进行询问,根据反馈情况,未接到破坏公益林方面的反映。二是发动镇村干部40人次结合日常巡护,对43个小斑逐个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林木长势良好无破坏现象。三是利用无人机深入腹地航拍公益林情况,航拍照片显示公益林未被破坏。同时,经查阅近三年破坏林地举报案件记录,未发现该地块存在破坏举报。

  不属实松山区委政府将针对公益林分布特点,科学合理安排部署管护措施,加大辖区内公益林的监管和巡查力度。同时,举一反三对松山区公益林开展排查,发现此类问题,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查处。已办结无23D2NM7举报人居住在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许家沟村,举报白某某用推土机把承包举报人的耕地推平一米多深,现无法耕种。赤峰市其他污染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投诉人举报的位于铁南街道曲家沟村、白某某承租举报人耕地情况属实。涉案地块由曲家沟村2名村民承包,土地面积22.7亩,权属清晰,无争议。2022年3月29日,经现场勘察,该地块现状为耕地,土地平整,局部有点状凸起,一直处于撂荒状态。经现场研判,与周边进行比对,该区域与周边耕地无明显差别,周边相邻耕地近年长势良好,所在区域2公里范围内无污染企业。是否能够耕种,需组织相关专家进一步鉴定。

  经查,2014年4月27日,上述2名土地承包者将土地租赁至他人,租期5年。2019年4月28日,租赁合同到期,双方因租金矛盾导致经济纠纷并诉至法院。2019年6月26日,红山区自然资源局现场踏查,举报人的现场耕地与上下相邻村民的耕地皆为条状阶台式山坡田地。举报人反映白某某推平一米多深,白某某不承认,经多方调查当事人,没有证据显示是白某某推平土地一米深。2020年举报人将该地块进行翻扣平整和种植庄稼。2020年7月26日,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区域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耕地破坏,无法作为‘耕地’使用”。2021年6月13日,红山区公安分局以刑事立案侦查,案由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目前正在侦办中。

  部分属实红山区委政府指定由铁南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在春耕时恢复耕种。同时,对土地承租人和租赁人进行政策解读,化解双方矛盾。加快查办速度,依据公安部门侦办结果,如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如存在违纪行为,立即启动追责程序。办结时间截止2022年4月24日。未办结无24D2NM2举报人反映松山区穆家营子海苏沟村书记从2017年开始往村里运送、倾倒、填埋垃圾,污染村民饮用的地下水,严重影响村民生活生产:150亩耕地建成垃圾填埋场,2000米自然沟的树被砍掉后用于倾倒垃圾,村南山上被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二组狼尾巴山头40亩退耕还林地被倾倒垃圾。赤峰市土壤、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150亩耕地建成垃圾填埋场”问题不属实。收到信访举报问题后,松山区政府组成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调查组,组织区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穆家营子镇政府到海苏沟村辖区调查走访。经调查,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地点为海苏沟村位于高速公路东侧、外环路西侧、村路南侧的土地,经实地测绘套取国土二调图确定反映地块面积为114.3亩,其中设施农用地66亩、水浇地27、村庄用地6.3亩、其他草地15亩。除66亩设施农用地用于1997年建设成养殖小区未征收外,其他土地都被征收用于城市基础项目。2017年7月,松山区政府将养殖小区拆除,拆除后进行了垃圾清运和土地平整,并覆土平均约1-2米厚,现场已覆盖植被,不存在建成垃圾填埋场问题。

  2.关于“2000米自然沟的树被砍掉后用于倾倒垃圾”问题部分属实。该自然沟为海苏沟河道海苏沟桥至赤承高速桥河段,河道内存在零星的天然萌生植株,2019年松山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关于限期清除穆家营子镇海苏沟村海苏沟桥至赤承高速桥河段内种植树木的通知》(赤松汛办〔2019〕3号),责成穆家营子镇水利站执行,随后穆家营子镇水利站根据要求进行林木清除,通畅河道,不存在倾倒垃圾情况。

  3.关于“村南山上被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该地段为海苏沟南山一角。因山体存在豁口大坑,海苏沟村委会2020年组织填补,填补用料多为黄土,伴有少量建筑垃圾。符合《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目前,地形现已恢复完毕,反映村书记倾倒生活垃圾情况不属实,未发现倾倒垃圾情况。

  4.关于“二组狼尾巴山头40亩退耕还林地被倾倒垃圾”问题属实。经核查,该地段现场实际面积共22.144亩,此地在2005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之内,享受退耕还林补助,于2006年承包给海苏沟村村民杨某,后被其违规用于受纳建筑垃圾。2021年12月7日,穆家营子镇综合执法局对海苏沟村村民杨某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并按车收费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清除其受纳的建筑垃圾。目前,穆家营子镇综合执法局正在按法律程序督促违法当事人全力开展垃圾清除工作,已下达催告书,若在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穆家营子镇综合执法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关于“污染村民饮用的地下水”问题不属实。经核查,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3月29日对海苏沟村地下水进行实地采样并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不存在地下水污染问题。

  部分属实1.松山区将扩大范围,对该地区开展饮用水检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2.松山区委政府将严格督促穆家营子镇海苏沟村村民杨某全力开展垃圾清除工作,由松山区林草局牵头对海苏沟村南山填补地块进行绿植恢复。办结时间截止2022年10月1日。

  25D2NM9赤峰市红山区西南地村村长将37亩耕地出售个人用于建房,将林地出租给其他村,没有相关手续砍伐林木建设养殖场。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红山区西南地村村长将37亩耕地出售个人用于建房”现场核查情况:

  经红山区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踏查走访、调阅档案及会商研判,该地块原有权属及使用权变更登记证载清晰,确定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8日,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和西城街道办事处调阅相关档案查明,群众举报的区域位于红山区原天虹花卉市场北侧,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红集用2005字第518号),为红山区西南地村委会集体所有,证载土地所有者为红山区原城郊乡西南地村,用途为研究所。土地变更登记的过程为:1987年,西南地村委会在该地块建立蔬菜种子研究所,包含温室、大棚等附属物22187.5平方米(33.28亩)。2005年,因村委会欠债无力偿还,通过村民代表、党员表决方式依法将该地块及附属物转让给王某和陈某。2005年12月,王某和陈某二人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王某证载面积为10798平方米(约16.19亩),产权证号红集用(2005)字第540号。陈某证载面积为11065.5平方米(约16.6亩),产权证号红集用(2005)字第539号。2016年,按照《红山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西南地村征地工作实施方案》(赤红政发〔2016〕113号)要求,对该地块实施了征收。2020年、2021年分别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了征收补偿款。2.关于“将林地出租给其他村,没有相关手续砍伐林木建设养殖场”现场核查情况:经红山区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踏查走访、调阅档案及会商研判,确定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2022年3月28日,经红山区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和西城街道办事处实地踏查走访和调阅相关档案查明,群众举报的区域位于现西南地村和新地村干白菜地地块。经查,该地块曾经存在养殖小区。2003年,为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按照《赤峰市红山区委会议纪要关于一乡两镇养殖小区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赤红党纪字〔2003〕1号)要求,经区、乡两级政府批复和备案,将该地块规划成村级综合养殖小区,由西南地村和新地村村委会采取由个人承包土地,集中规模发展的方式建设养殖小区。经查阅档案,该养殖场备案手续齐全。2022年3月28日,接到转办通知后,区林草分局对1982年以来西南地村所有林权档案逐一进行核查,干白菜地地块无林地权属档案。根据原城郊乡上报的《关于拟建西南地村综合养殖小区的请示》(城政发〔2003〕15号),显示该地块为荒地。西城街道办事处又对原城郊乡和西南地村的乡干部、村干部、老党员、乡贤和群众进行调查了解,均反映该地块1984年前为光明大队集体土地,由光明大队种植果树,1984年实行分田单干制度后,因地块存有砂石无法灌溉、疏于管理等因素,大部分果树凋零,且一直以荒地形式存续。2022年3月29日,区林草分局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赤峰金昆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会同西城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指界、测量,将测绘结果与《2019年红山区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了认真详实的比对,结果显示该地块为设施农用地(养殖)。根据以上情况,经专项调查工作组综合研判分析确定,该地块性质为非林地。目前,该地块于2020年启动征收,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山区2020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1〕16号)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2021年8月9日,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给赤峰市医院。

  部分属实针对此类问题,红山区将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健全共同责任、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国土资源规范使用。已办结无26D2NM41.举报翁牛特旗国土局、赤峰市国土局破坏大西营村生态,挖了大西营村居民区约25至35亩地开瓦厂。国家拨款维修生态费用3438万用于修复生态,但是始终没有完善修复。2.大西营村树林全部被砍伐(约600-700亩),翁牛特旗和赤峰市林业局十六年没抓住犯罪嫌疑人,不作为。3.刘某某将大西营村四组的树全部砍伐,翁牛特旗和赤峰市林业局不受理举报,推诿扯皮。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翁牛特旗国土局、赤峰市国土局破坏大西营村生态,挖了大西营村居民区约25至35亩地开瓦厂。国家拨款维修生态费用3438万用于修复生态,但是始终没有完善修复”问题部分属实。专案调查工作组经实地走访调查,桥头镇大西营村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是当地生产建筑材料的砖瓦厂主要分布区,2000年以后土制砖瓦被淘汰,遗留下多个黏土采坑。2017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拨了3438万元资金用于翁牛特旗废弃黏土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桥头镇大西营村废弃黏土坑属于该治理项目内容。该项目于2018年4月开始施工,2018年10月竣工,施工内容包括回填、削坡、垫坡、废弃工业场地拆除、地形地貌整形、覆土、绿化等工程,治理面积0.6583平方千米。项目于2020年12月通过市级验收,2021年10月通过自治区验收。2.关于“大西营村树林全部被砍伐(约600-700亩),翁牛特旗和赤峰市林业局十六年没抓住犯罪嫌疑人,不作为”问题部分属实。专案调查工作组先后走访了桥头镇大西营村党支部副书记王某某、大西营村四组村民组长王某,并通过GPS测量成图、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桥头镇大西营村近十六年来共采伐林地10块,合计面积448.869亩,全部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2006年采伐3块,面积147.75亩;2007年采伐4块,面积223.11亩;2008年采伐1块,面积68.7亩;2014年采伐2块,面积9.309亩。贾某某在2014年采伐时,超出采伐设计范围(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02)采伐树木41株,立木蓄积11.3立方米,材积量9.04立方米,原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月29日对其处以1356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植被(翁森公罚决字〔2017〕第011号)。贾某某已足额缴纳罚款并恢复植被。综上所述,不存在“大西营村树林全部被砍伐,十六年没抓住犯罪嫌疑人”问题。3.关于“刘某某将大西营村四组的树全部砍伐,翁牛特旗和赤峰市林业局不受理举报,推诿扯皮”问题不属实。经走访调查核实,刘某某系大西营村五组村民,其本人未在大西营四组采伐过树木。2014年大西营村五组采伐林木时与四组发生过纠纷,有群众举报刘某某采伐了四组树木。原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迅速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经当时调查,群众举报事件不属实。4月4日,由翁牛特旗政府分管副旗长带队,到桥头镇大西营村对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对相关档案材料进行再次梳理审查,重新走访大西营村3名群众调查核实,未发现“刘某某将大西营村四组的树全部砍伐”问题。4.纪委监委核查及走访情况:2022年4月4日,赤峰市纪委监委组成核查组,对自治区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办组交办的翁牛特旗桥头镇大西营村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经核查,2006年至2014年期间,翁牛特旗林业局为桥头镇大西营村共颁发10枚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9块林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为:2014年之前,林木采伐许可证需单位和个人向属地苏木乡镇林工站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林工站对采伐林木的地块(小班)现状进行实地测查并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设计经村委会、苏木乡镇林工站、苏木乡镇政府分别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翁牛特旗林业局签批,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防护林的采伐应层报市林业局审批。2014年之后,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个人提供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苏木乡镇林业站编制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申请人与翁牛特旗林业局签订采伐更新合同后经村委会、乡镇林业站审核签字,报翁牛特旗林业局审核,公示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核实上述9块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档案资料,并经翁牛特旗林业局认定,9块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符合《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证据证明翁牛特旗桥头镇大西营村2006年至2014年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存在违规违法问题。截止2022年4月5日,核查组向翁牛特旗桥头镇大西营村26位村民进行了回访,均对核查结果表示满意。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3月30日办结。已办结无27D2NM1赤峰市中建投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在当地违法建设33个风机塔和1个变电所,破坏耕地以及林地。当地国土自然资源局责令没收该企业风机塔及变电所,但是该企业还在继续使用。村民的补偿并没有给到村民手里,都被领导们瓜分了。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中建投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在当地违法建设33个风机塔和1个变电所,破坏耕地以及林地”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赤峰市中建投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亿合公风电场,该公司于2010年6月在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兴隆洼村、四方地村、大东沟村占地建设33座风机、1个升压站及操作路,经查占用耕地17.99亩(国土二调数据形成之前原始地类为村庄,经走访为村民自留地)、占用林地25.8亩,此部分情况属实。针对违法占地问题,2018年1月原翁牛特旗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33座风机及1个升压站,并处罚款133199.9元。针对未经审批占用林地问题,翁牛特旗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李艳生提审并移送旗检察院,2021年8月11日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交由旗林草局进行行政处罚。2019年12月,旗林草局确认该公司违法事实后,分别于2020年3月和2021年1月,对其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其于2021年5月10日前恢复植被,并于2021年11月13日对该公司未经许可占用林地问题依法处以罚款170933元。2021年4月2日,中电投集团东北新能源公司委员会会议研究,给予时任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发展建设部部长卢某某同志(分管赤峰亿合公风电场二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的征拆及用地报批管理工作)党内警告处分。2021年春季,该公司在原址恢复造林0.116亩、异地恢复造林37.5亩。2021年8月4日,翁牛特旗林草局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合格。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对涉及占用的林地,于2021年12月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全部取得了林转手续。2.关于“当地国土自然资源局责令没收该企业风机塔及变电所,但是该企业还在继续使用”问题属实。因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国有企业,考虑到风电项目专业性较强,需专业的管理和运维团队,才能保证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经济性。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依据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申请,鉴于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翁牛特旗政府计划待该公司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后,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原用地者。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据2020年7月3日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精神返还给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3.关于“村民的补偿并没有给到村民手里,都被领导们瓜分了”问题不属实。该问题为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亿合公风电场二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征地补偿问题。通过调阅该项目征地补偿账目档案,亿合公镇政府按《翁牛特旗风电开发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征地,并将征占地补偿款3919832.13元全额发放给群众。4.纪委监委核查及走访情况:2022年4月4日,赤峰市纪委监委组成核查组,对自治区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办组交办的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中电投占地补偿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经核查,中电投东北能源公司赤峰亿合公电场(简称中电投)建设33个风机和1个变电所为中电投二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2010年9月15日,翁牛特旗风电办制订了《翁牛特旗风电开发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案对地类、补偿办法、永久及临时占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村民安置进行了明确。经测量按此补偿标准确定在亿合公镇大东沟村和四方地村占地款3919832.13元。2010年11月24日,中电投将占地补偿款3919832.13元拨入亿合公镇人民政府账户。补偿款到账后,镇风电办工作人员会同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多次到两个村按户发放风电占地补偿款,也有村民在村委会成员陪同及证明其具有领取补偿款资格的情况下到镇政府支取补偿款。经调取中电投占地补偿款发放明细表显示,中电投占地补偿款已按户全额发放完毕,被占地户对613块地补偿款(3919832.13元)签字确认。目前核查组已将190个地块所有权权属人进行核实,均证实其本人已全额领取征地补偿款,其他未占地村民因搬离本村、外出务工、死亡等原因,已无法取得联系。核查组与能够联系到的村民核实,均证实全额收到了风电占地补偿款。赤峰市纪委会同翁旗纪委走访了亿合公镇大东沟村8户村民、四方地村17户村民,均对占地补偿工作满意。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4月2日阶段性办结。目前,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正在开展建设用地组件报批。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督促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加快建设用地手续办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阶段性办结无28D2NM71.赤峰市政府霸占桥北镇六大份村农民500亩土地建设德润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厂没有污水回水管网,污水最后出水排向河套里。2.赤峰市环城水系工程霸占该村3000余亩林地修建荒漠河床,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3.赤峰市桥北镇六大份村村民王某某在村里挖沙出售,然后向沙坑里和河套里填埋垃圾。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政府霸占桥北镇六大份村农民500亩土地建设德润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厂没有污水回水管网,污水最后出水排向河套里”问题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政府霸占桥北镇六大份村农民500亩土地建设德润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问题,具体调查核实的情况为:1995年以来,为满足赤峰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需求,市直属国有企业赤峰市德润排水公司在红山区建设一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土地证及规划许可面积339043平方米(约508亩)。其中涉及征用桥北街道六大份村土地463.43亩,征地补偿款3712.16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位。经调阅档案查明,全部土地征收、报批手续齐全合法。(2)关于“该污水厂没有污水回水管网,污水最后出水排向河套里”问题,具体调查核实的情况为:污水处理厂确实存在向河道排水行为。2021年,该污水厂处理污水6376.3万吨,通过再生水配套管网销售再生水3228万吨,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城市绿化、河道景观环境和道路清扫等行业,剩余水量经批准的入河排口排入英金河。污水处理厂排口是2016年12月,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一分厂污水处理工程混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内水资〔2016〕164号)批复规范设置,排口出水水质是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排口按照规范设置的标识和监控正常运行。2.关于“赤峰市环城水系工程霸占该村3000余亩林地修建荒漠河床,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2016年8月-2020年8月,依据《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及《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规划》,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赤峰市实施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该工程涉及占用红山区林地1378.3605亩。其中,林地审核许可面积314.5605亩(于2017年8月1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批复),调整森林资源面积1063.8亩(于2019年10月31日从国家森林资源督查判读图斑中调出)。经现场核实,2016年以来,赤峰市环城水系工程项目确实在投诉人所投诉的地块,共征占红山区桥北街道六大份村集体耕地113.2474亩、林地483.2955亩,合计596.5429亩,征占补偿款4498.9542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位。经调阅档案查明,该项目全部土地征收、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齐全合法。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落实了《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工程环境评价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提出的规范化实施建设要求的。该工程项目已于2022年2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3.关于“赤峰市桥北镇六大份村村民王某某在村里挖沙出售,然后向沙坑和河套里填埋垃圾。”问题部分属实。2019年5月28日,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因红山区桥北街道六大份村村民王某某和宋某某,擅自开采鱼塘砂石用于销售,对其二人作出“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砂石的违法行为;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27000.00元;对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500元”的处罚。2019年5月29日,村民王某某和宋某某上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并于当日起用土填埋违法开采形成的沙坑,填平期间,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红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存在用垃圾填埋沙坑的行为。2019年4月24日,沙坑所在区域被批准为红山区国有建设用地,2020年3月24日,出让给赤峰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建成住宅小区。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3月30日办结。综合分析研判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红山区委、区政府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项目公示、宣传不到位等问题,致使群众知晓率不高。在处理污水处理厂的问题上,责成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该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责成桥北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区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生产工艺、排水许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群众的认同度。在环城水系工程的项目建设上,督促工程运维单位落实运行维护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发挥应有效益;责成桥北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区加大对工程项目建设意义的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率。在河道非法取砂问题的管理上,责成区级河长,农水局、自然资源分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加强随机监管,强化巡查和执法力度,将非法取砂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已办结无29D2NM5赤峰市喀喇沁旗工业园区东岳金峰氟化有限公司通过暗沟及水管偷排污水。赤峰市水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工业园区东岳金峰氟化有限公司通过暗沟及水管偷排污水。”问题不属实。“赤峰市喀喇沁旗工业园区东岳金峰氟化有限公司”为内蒙古东岳金峰氟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喀喇沁旗原锦山工业园区,原生产项目为年产5万吨氟化氢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退城入园”的要求,该公司于2020年11月底全线停产,搬迁至赤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山工业园。目前,正在委托资质单位对原厂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经核实该公司原始设计文件,同时询问原厂区生产经营期间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原厂区废水主要有工艺废水、雨水、厂区冲洗地面水、煤气发生炉酚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工艺废水、雨水和厂区冲洗地面污水经污水站处理后全部回用生产系统;酚水经蒸发器处理后全部进入煤气炉燃烧;2016年6月之前生活污水接入赤峰云铜生活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2016年7月该公司在厂区北侧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2022年3月28日,调查人员对该公司原厂区及周边进行全面排查,除一个原有事故池和氟石膏库外,其余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均已拆除,未发现有偷排污水的暗沟、暗管。3月29日,调查人员又联系了负责原厂区拆除的单位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现场询问拆除过程中是否发现厂区内有偷排污水的痕迹,其明确答复在拆除过程中没有污水产生,拆除过程中也未发现有暗沟或水管偷排污水的痕迹。针对上述问题调查人员又询问了该公司安环部班长、运行中心主任和氟化氢车间班长,三人均明确答复该公司原厂区生产期间没有偷排污水的行为。经调阅近三年的监管档案和举报档案,均未发现原厂区生产期间偷排污水的行为。3月30日,又安排专人走访了周边企业和附近居民,均表示未发现该公司偷排过污水的行为。通过调阅近三年该公司原厂区及周边地下水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不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3月30日办结。已办结无

  30D2NM4举报人自家在河岸旁的耕地,被在河岸挖沙把主干道挖到,无法通行,挖的面积大约100多亩,深度大约10多米。乌兰察布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投诉反映问题位于丰镇市三义泉镇黄旗夭村附近的丰镇市石庄沟河道砂石矿开采区。石庄沟河道砂石矿由丰镇市政府批准,丰镇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挂牌出让,并由丰镇市亿博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竞得该采矿权,项目立项、临时用地、环评、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等相关手续均已办理,并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石庄沟砂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石庄沟河道砂石矿开采施工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石庄沟河道砂石矿开采综合应急预案》。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石庄沟河道砂石矿开采施工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石庄沟河道砂石矿开采综合应急预案》由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为保证砂石开采过程中的河道行洪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石庄沟河道砂石矿开采施工方案》要求,“在开采砂石前需开挖长7890m,宽8m,深度1.53-2m的行洪通道”。现场核查时,石庄沟砂石矿在河道内开挖了行洪通道,长度约3000m,宽度约6m,平均深度不足2m(非反映的10多米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