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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绿】漓江边“巡回审判”撑起绿水青山“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4-10-19 06:03:59 点击量:

  ag旗舰厅网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10月18日,阳朔县人民法院法官背着国徽、带上案卷、拿着法槌,将法庭搬到了漓江兴坪段,在厄根底码头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审理一案,指导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此次庭审邀请了阳朔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兴坪镇政府代表、辖区村委干部、群众代表等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在阳朔县杨堤乡某村附近的山场发现一丛野生兰花,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对该丛兰花进行采挖,共挖出261株。12时许,叶某某下山回家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采挖的野生兰花被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科学院广西植物研究所标本馆鉴定,上述被采挖的261株野生兰花均系兰科兰属植物春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破坏了漓江生物资源、漓江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地兰科兰属植物春剑是阳朔县杨堤乡某村后山“风水林”的重要物种组成部分,其非法采集的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存续,还会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漓江流域物种多样性、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破坏漓江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结合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和危害后果,判令叶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元(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不上诉,并自愿以参加漓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劳动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干警们结合本次案件审理情况向现场群众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讲,通过发放宣传彩页、环保袋等方式重点讲解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环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展板图文并茂地向群众普及分布在桂林市、阳朔县范围的部分重点野生动植物名录等知识,加深群众对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外貌特征、生态意义的了解,呼吁群众树立保护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摒弃滥食陋习;引导群众自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和行动者。在场的旁听人员、群众纷纷表示在老百姓家门口旁听庭审感触很大,以后会引以为戒,共同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此次巡回审判活动,以“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的方式,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庭审过程,用身边鲜活的案例为广大群众画上“红限”,增强了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行动自觉。下一步,阳朔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走入千家万户,切实担当起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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