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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05 02:52:52 点击量:

  2023年2月22日,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对石狮市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胡萝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检出胡萝卜样品“腈菌唑”含量0.073mg/kg(标准要求≤0.06mg/kg),该样品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腈菌唑”含量0.095±0.014mg/kg,不合格。3月30日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

  经查,该合作社当天该批胡萝卜采收3000公斤,违法所得7500元,货值7500元。该批次胡萝卜已出口销往日本市场无法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6月29日,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合计罚没57500元。

  案例二: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3年2月,福建省莆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莆田市荔城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莆田市荔城区某蔬菜专业合作社2022年12月生产销售的产品“葱”经监督抽检,“噻虫嗪”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2023年2月23日,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葱”产品共计200千克,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800元;调查过程同时查明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噻虫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5月19日,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对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共计52800元。

  2022年12月,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函称对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从陈某飞处购进的5公斤芹菜进行抽检,检测出毒死蜱成分。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接函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涉案种植地和仓库检查,在仓库发现农药毒死蜱。经查,涉案芹菜为陈某飞的父亲陈某炎种植的,其在芹菜种植过程中违法使用了农药毒死蜱。2023年1月,鉴于当事人涉嫌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毒死蜱种植芹菜,福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四: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大济某家庭农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3年3月,仙游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仙游县大济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的蚕豆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法定资质机构检测,该批次蚕豆产品的“噻虫嗪”农残超标,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蚕豆产品共计750千克,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涉案蚕豆的种植过程中使用了未登记在蚕豆上农药“噻虫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仙游县农业农村局在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并作出没收销售涉案蚕豆违法所得3000元、对违法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蚕豆处罚款人民币61111.11元和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罚没65111.1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长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某合作社所经营的茶叶进行抽检。经检测,该批茶叶三氯杀螨醇实测值为1.4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3年7月11日,长泰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茶叶系当事人向农户郭某购买,数量50公斤,每公斤20元,货值1000元,案发时未销售。因三氯杀螨醇为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当事人及农户郭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长泰区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8月3日将该案移送长泰区公安局处置。长泰区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将该案退回长泰区农业农村局处理。

  当事人销售的茶叶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长泰区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00元并没收销毁50公斤违法经营的茶叶的处罚决定,同时对种植户郭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福州市晋安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标识案

  2023年9月,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网上巡查发现福州市晋安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巨峰葡萄”,未按照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标识。鉴于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存在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为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已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9月18日,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10月17日,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500元罚款。

  案例七:厦门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17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主要从事青葱等蔬菜收购、分销业务的厦门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分销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农民专业合作社10日内完成整改。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其复查验收时,发现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至复查验收当日,分销农产品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未改正。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9月18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罚款。

  2023年7月27日,三明市沙县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沙县区某农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场销售的75公斤梨子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向该农场经营者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3年9月4日之前完成整改。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其复查验收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按照规定改正。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10月12日,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农场处以300元罚款。

  2023年9月2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平潭综合实验区某农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9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农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农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当场处罚100元决定。

  2023年9月2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平潭综合实验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9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当场处罚100元决定。

  中文域名: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政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邮编: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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